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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大学生人力资源管理模拟竞赛

一、竞赛规程

(一)竞赛名称

辽宁省大学生人力资源管理模拟竞赛

(二)竞赛的目的与意义

大赛是面向人力资源管理及相关专业在校大学生的专业竞赛项目。旨在锻炼学生在人力资源管理各方面技能实践运用,展示管理类相关专业教学成果;通过大赛期间培训、练习和参赛等互动和交流,推动教学改革与发展,提升各院校实践教学水平。通过大赛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、创新能力和就业能力,锻炼学生战略思维、团队精神和市场意识,为学生走向企业和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。

(三)竞赛对象与要求

辽宁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均可报名参赛。

参赛学生以团队为单位参与比赛,每支队伍由4名学生,不超过2名指导教师组成,每名学生只能加入一支队伍参赛。鼓励以学校为单位跨专业组队,不得跨校组队。

赛事分为学校选拔赛、决赛两个环节,学校选拔赛由各校自行组织。决赛由学校推荐6支队伍参加竞赛。

(四)竞赛内容与方式

竞赛以线上比赛方式开展。

此次竞赛依托竞争对抗比赛平台在人力资源规划、工作分析、招聘、绩效、薪酬、培训与开发等不同模块进行模拟对抗,提供相关准确辅助材料和工具,辅助学生通过人力资源专业知识和实践结合,引导学生完成企业所需各项人力资源管理方案。

竞赛方式为软件模拟对抗,参赛选手使用浙江精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《人力资源管理智能仿真与竞赛对抗平台》,平台囊括人力资源六大模块8个中心,通过学生以团队形式分工合作,制定各类人力资源管理决策和经营决策,与市场内其他团队竞争对抗。

(五)竞赛时间及报名方式

1.竞赛时间

校级选拔赛:9月1日—10月30日

决赛:2023年11月19日,线上方式

初赛由各高校自行组织实施。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,组织竞赛,参照本实施方案相关内容,评选出参加决赛的队伍。

2.报名方式

2023年10月31日24:00前在辽宁省大学生天游线路1线路2线路3管理共享平台(http://cxcy.upln.cn/)完成报名。每个学校参加决赛的队伍不超过6支,请各高校的赛事负责人登录大赛官网(http://cxcy.upln.cn/),对进入决赛的队伍进行审核推荐。

二、竞赛组织

(一)组织机构

主办单位:辽宁省教育厅

承办单位:辽宁大学

技术支持:浙江精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

(二)组织形式

由竞赛主办单位、承办单位、技术支持单位共同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负责竞赛的组织与实施。竞赛承办单位负责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,各参赛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校级竞赛组织机构,负责本校比赛的组织实施和评审推荐等工作。

三、竞赛规则

(一)竞赛规则

竞赛本着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依据参赛队伍整体表现综合评定,全面评价参赛选手综合竞赛水平。

(二)评审方式与评分标准

参赛队伍综合成绩由系统得分和职业素养扣分两项组成。系统得分根据竞赛专用系统自动计算得出,具体为小组第四年年末的总评分;职业素养扣分为比赛过程中违规项目的扣分总和,并根据成绩从高到低排名,分获一等奖、二等奖及三等奖。

综合成绩 = 系统第四年评分 - 职业素养扣分

1.未破产队伍排名规则

各参赛队伍根据所在组内综合成绩排名,不设并列名次,如果综合成绩相同,则按以下顺序排名:

(1)如综合成绩相同,则系统得分高者排名靠前。

(2)如综合成绩相同,且系统得分也相同,则系统最后一年人员价值总和高者排名靠前。

(3)如综合成绩相同,且上一年系统得分、人员价值也相同,则剩余的总经费和人力资源经费总和高者排名靠前。

2.破产队伍排名规则

(1)竞赛不设融资,参赛队伍破产后退出比赛,破产后无综合成绩,不设并列名次,破产后排名规则如下:

①破产后按破产时间节点(如第一年第一期)先后顺序排名,如第一个破产的排名倒数第一,第二个破产的排名倒数第二,以此类推。

②如有两组以上在同一时间节点破产,排名按破产的上一年系统得分来定,上一年系统得分高者排名靠前。

③如有两组以上在同一时间节点破产,且上一年系统得分相同,则上一年的人员价值总和高者排名靠前。

④如有两组以上在同一时间节点破产,且上一年系统得分、人员价值都相同,则比较破产前总经费和人力资源经费总和,总和高者排名靠前。

(2)取消比赛资格的参赛队不进入排名,亦无奖项及证书颁发。

(三)奖项设置

竞赛设一等奖、二等奖、三等奖。一等奖占比10%,二等奖占比20%,三等奖占比30%。

指导教师奖:组委会为获得一、二等奖团队的指导教师颁发最佳指导教师、优秀指导教师证书。

对组织工作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授予“优秀组织奖”。获奖单位由大赛组委会根据赛事具体情况评定。

*最终奖项以组委会公布名单为准。

(四)申诉与仲裁

组委会根据竞赛要求,确保竞赛公正性。

参赛选手对不符合竞赛规定的设备和用具,有失公正的检测、评判、奖励,以及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等,均可提出申诉。选手申诉须按照规定时限,以实名书面形式向竞赛组委会提出,匿名举报无效。举报受理由竞赛组委会核查并裁决。

竞赛组委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,参赛选手不得因申诉或对处理意见不服而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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